二、个体对象 我们怎样区分个体(individuell)对象与种类(spezifisch)对象?或者,谈到一个对象,我们怎样知道它是个体的还是种类的?或者,有个体对象吗? 让我们看这样一类行为,例如意指“苏格拉底”、“我面前的这个桌子”或者“这个苹果上的红色”。前者是专名指称个体对象,第二个是通过种类名称指称个体对象,第三个是指称一个对象上的不独立部分。 首先,这些行为朝向的不是种类之物。所谓种类之物就是具有同一性,并且是相对于次级对象来说具有同一性。苏格拉底作为一个对象没有次级的对象。 其次,这个行为朝向的不是感觉材料。如果有这么一种论调,认为苏格拉底作为一个人,从前面看,或从后面看都是同一个对象;或者昨天的苏格拉底和今天的苏格拉底都是同一个对象。由此此对象具有同一性,是种类对象。那么我们绝对不能赞同。处在时间和空间内的是感觉材料以及我们的心理活动。相对于这些不断变化的感觉材料,对象始终是同一个,它也只能在这个层面上说是同一的[1]178。 首先,我们不能朝向感觉材料。这不是说我们的眼睛不能看到感觉材料,而是意识无法与其相对。对感觉材料,我们只能用注意到,而不是朝向。这里我们要考量一下这个问题,感觉材料被认为起一种“代现”作用,即作为代表出现。那么这种代现代表的是什么? 感觉材料只能代表感觉材料,不能代表对象。因此如果我们看到这一堆红色因素,就以为它代表了某个对象,这是错误的。其次,代现是必然的。在阐述胡塞尔的认识理论时,学者们往往对感觉材料只从一个面显示,而侧面、后面、里面都无法被看见这种解释很感兴趣。但这很可能就犯一个错误,因为涉及侧面、后面、里面等等,就已经是范畴了!或者如果用镜子展示了所有的面,难道这就是对对象的完整直观吗?显然,从一个面出现才是正常情况。另外什么叫作里面呢?是不是要分解到肉眼可见的最小部分都要被看见才能算完整直观?因此对感觉材料的代现作用的理解有一个度,过度的理解就会犯错误。实际上胡塞尔也在“第六研究”中通过阐述视域融合的概念来提醒我们,感觉材料的代现情况是不能在有范畴的情况下讨论的。但在这里我们只说这么多,因为这不是我们这篇论文讨论的重点,并且如果要说清楚这个问题,还需要很大的篇幅。我们在这里只要表明感觉材料不是对象也不能代现对象就可以了。 再次,行为朝向的不是含义。含义是我们指向对象的“途径”或“方法”,即如枪管是子弹发射的通道,而非目的一样。含义本身是种类对象,是客观的,意指在赋予对象以含义时的标准是它,每一个意指行为都是个体的,并且这个意指所赋予的含义也是个体的。 例如:苏格拉底作为对象是个体的,他的种类是“人种类”。“苏格拉底”作为一个表达具有客观的含义,这个含义是种类的。含义的客观是相对于意指行为的主观而言的。意指行为在主观上有偏差,但在赋予意义方面都指向同一个客观的含义。这样,客观的含义苏格拉底是种类,它下面的属是各个个别的意指“苏格拉底”的行为,这些行为每一个都具有个别的含义,它们都是个体对象。这些行为就表现为不同的人对“苏格拉底”的意指,以及各个时间段对“苏格拉底”的意指,这些意指行为是历时性的、心理的。 可是历时性的东西不是被认为不是对象吗?怎么能说具体的意指行为是个体对象呢?在这里我们要说,当意向朝向某个历时性的东西的时候,它就脱离了时间性,就成为对象了。
或者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是否有个体对象以及个体对象是什么的问题:例如柏拉图看到了苏格拉底,然后喊道:苏格拉底。作为被称呼者的苏格拉底立即就明白了柏拉图是在喊他。这既不是在喊一个含义,也不是在喊苏格拉底作为感觉材料的衣服、肤色、广延以及形态等感觉材料,亦不是在喊种类对象。苏格拉底绝对不会认为自己是一个种类。 |